1-2_3.jpg (14450 bytes)

|首页 |一般婚姻家庭法律 |离婚法律 |同居法律 |涉外法律 |地方法规 |推荐律师 |法律咨询论坛|

     推荐网站
损害赔偿网
最好的法律咨询网站
     最新文章
1. 推荐下载婚姻律师宝.. [2857]
2. 4月30日中国妇女.. [659]
3. 盛泉律师服务收费标.. [1341]
4. 盛泉律师法律服务范.. [456]
5. 盛泉律师联系方式 [555]
6. 上海律师盛泉 [423]
7.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 [1359]
8.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 [680]
9.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 [1751]
10. 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 [2000]
     推荐文章
1. 盛泉律师服务收费标.. [1341]
2. 4月30日中国妇女.. [659]
3. 盛泉律师联系方式 [555]
4. 盛泉律师法律服务范.. [456]
5. 上海律师盛泉 [423]
     按标题快速搜索
首 页 推荐律师 聘请律师
 
盛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上海律师收费标准)
发表日期: 文章作者:admin  已浏览: 1341 字体大小:[- +]

薪芯胁褘泄 nissan almera |Actually V.I.P. Tokyo female escorts girls at this elite site.|If you prefer best things male escort agency Tokyo specially for you. Games online . Secured loans in UK - homeowner loans fast and easy. . Ringtones: Download 100% free ringtones for att cell phones.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本收费标准
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

    一、 解答法律咨询:100元/件,时间1个小时以内。

    二、 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诉讼过程中的各类申请
书等):5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各类常规合同:1000元/件
    见证文书:1000元/件
    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声明:500元/件
    遗嘱、婚前财产协议、分居/离婚协议、抚养协议、收养协议等文书:1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 办理刑事案件
    1、侦察阶段:2000元/件。
    2、起诉阶段:3000元/件。
    3、一审案件:7000元/件。
    4、二审案件:7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 5000/件。
    案情复杂(三人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8000元/件。

    四、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3000元—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五、 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 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面议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
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有关法律的更多内容,请访问损害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om
---------------------------------------------------------------------

文章来源: 不详
相关连接: 不详

相关文章:
 
1-2_1.gif (1057 bytes)

联盟网站:法律 法律网 律师 企业管理 婚姻法 劳动法 医疗事故 公司法 计算机法 房地产法 未成年法 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韶涵

      

      版权所有:2004 长风法律服务所,站长是法律工作者,也是一个法律爱好者,文章来自站长的收集,联系站长:xushaoxi
      
      本站法律顾问:盛泉律师上海律师盛泉是上海申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盛泉律师创办的损害赔偿网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涉及婚姻法离婚劳动法合同法行政诉讼公司法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软件等,如果您喜欢管理,可以访问管理学网站:管理学理论研究网

1-2_1.gif (1057 bytes)

婚姻法律网 List

lihun148.com v 4_3